【发布机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章标题】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公开日期】2013/10/22
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山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为鼓励和引导工程实验室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择优对运行良好、成果突出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点支持。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程实验室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工程实验室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为省属或中央驻鲁单位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受理时间及地点等事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0%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工作,具有主持国家或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五)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六)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据此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评价年的3月30日之前,工程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附件2)、《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30日前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单位为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评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查。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含)-75分为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等行为。
(六)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